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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操纵市场行为年内监管已下发16张罚单 合计罚没金额超12亿元

2024-08-19 23:24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日前,浔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1份是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军操纵公司股票的处罚。

    记者据公开信息统计,今年以来截至8月19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对操纵市场行为共下发1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含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比明显增多;涉及37人,合计罚没金额超12亿元,其中有4张罚单罚没金额均超过1亿元。

    近日,证监会表示,操纵市场行为通过扭曲交易价格“骗取”广大投资者“接盘”,实质是对不特定投资者的“欺诈”,必须严厉打击。

    “在任何证券市场中,操纵市场均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操纵市场行为扭曲了股票的价格形成机制,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影响市场的有效性,有违市场“三公”原则。

    内外勾结操纵股价被重罚

    除了常见的个人或机构操纵股价外,今年以来,证监会对3起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事长内外勾结操纵公司股价作出处罚,罚没金额分别达2.23亿元、1.92亿元和300万元(无违法所得)。从原因来看,这些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事长是为了减缓退市风险或减缓质押股份平仓风险,联合游资内外勾结操纵公司股价,其中有2家公司董事长为规避公司退市,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公司股价短时间内大涨。

    例如,上述浔兴股份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为了避免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浔兴股份控股股东)质押的浔兴股份股票被平仓,公司时任实控人黄某杰,联合现任实控人、时任董事长王某军,王某和闫某操纵“浔兴股份”股价,此外,黄某杰、王某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复牌后,“浔兴股份”连续7个交易日跌停。由于没有违法所得,证监会拟对4人罚款300万元。

    今年6月份,证监会对*ST金洲时任董事长、实控人朱某文以及赵某、王某华等操纵*ST金洲股票开出罚单。据悉,2020年,朱某文安排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此后,*ST金洲股价连续8日涨停,并涨至面值。同时,朱某文筹集“救市”资金,赵某、王某华使用21个账户,操纵“*ST金洲”股票价格,账户组获利为4808.78万元,被证监会“没一罚三”,合计罚没1.92亿元。但最终*ST金洲也没有逃脱退市命运,因为触及面值退市指标,于2023年4月3日摘牌退市。

    在今年查处的案件中,除了操纵股票外,还有操纵小众投资品种——期货、LOF基金等情况。如今年4月份,广东证监局对岳某强、李某义操纵纤维板FB2101合约开出罚单。两人利用12个期货账户共同下单操作账户组交易纤维板FB2101期货合约,最终亏损258.55万元,被广东证监局罚款50万元。4月份,证监会对张某市场操纵31只LOF基金产品开出罚单。张某控制使用多个账号,操纵“国富恒利债券”等31只(沪市11只、深市20只)LOF基金产品,获利153.59万元,被证监会“没一罚二”,合计罚没金额460.77万元。

    今年发布的新“国九条”提出,“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三大类证券违法行为中,操纵市场的主观恶性最大、社会危害性最大。主观上,操纵市场都是出于故意,都是故意违法,不可能出于过失。客观上,操纵市场的获利,就是其他投资者的损失,是典型的零和博弈。另外,操纵市场会导致股价失真,损害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降低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加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除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外,证监会亦加强行刑衔接,做到刑事追责“应移尽移”。上半年,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86件。

    “新证券法以及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形成了一套‘组合拳’,极大地提高了证券违规行为的违法成本,但在投资者维权领域,相应的立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仍存在短板。”王智斌表示,在针对操纵市场的维权领域,虽然已出现投资者胜诉判例,但如何确定投资者的损失范围、如何计算投资者产生的损失,均无细化规定,投资者维权仍然存在较大的技术障碍。

    王智斌建议,应进一步“更新”和“补强”投资者维权领域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继续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陈波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当前缺乏具体的审判依据,是投资者针对操纵市场提起诉讼面临的直接问题。监管部门早日出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能提高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威慑力。

    据公开信息,截至目前,操纵市场民事诉讼成功案例仅2例,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原告杨某诉阙某等案,以及2022年13名原告投资者起诉鲜言操纵市场案。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曾公开表示,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已经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日程。新“国九条”亦提出,“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陈波表示,从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层面综合施策,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能够极大提高证券市场的吸引力,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编辑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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