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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洗钱犯罪,“两高”重磅发布!

2024-08-19 12:08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近年来,“两高”持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继续保持对洗钱犯罪打击态势;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349件573人,与去年同期持平,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活动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以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表示,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

    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对洗钱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迫切需要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同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合规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好地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将制定《解释》纳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并正式启动《解释》起草工作。

    据陈鸿翔介绍,在制定《解释》过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

    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谈及“自洗钱”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掌握三个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入研究,总结经验,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

    新司法解释将“他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内容界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王新表示,在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二是应当从多角度审查认定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对上游犯罪事实的概括认知,而非对具体犯罪事实或罪名的判断;四是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反证排除”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系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则应当否定先前的推定意见,依法认定不构成洗钱罪。

    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

    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

    陈鸿翔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依法严惩犯罪。切实贯彻从严惩处洗钱犯罪的立法精神,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自洗钱”犯罪。加大罚金刑判处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非法获利。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确保取得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认定洗钱犯罪,准确定罪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洗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确保办案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洗钱犯罪问题研究和调研总结,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刑法和司法解释得到正确实施。

    加强犯罪治理。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做实办案就是治理,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大力推动反洗钱法修订工作,健全完善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切实提高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效能。

    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打击跨国(境)洗钱犯罪,积极探索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有效路径和方式,健全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制度机制,形成便捷查明跨国犯罪及跨国资产转移的良好合作机制,依法有力惩治跨国洗钱犯罪。大力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积极参与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合作,加强国际追逃追赃,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和发展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学习领会新的反洗钱司法解释为契机,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持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为做好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工作贡献应有力量。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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