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萌
9月21日,北京和上海均在最新公布的文件中表示,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今年6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在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方面提出,“试点地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北京和上海发文体现了其扩大高水平开放,努力为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勇气,北京更是拟将此项规定推广到全市范围,有利于解决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中的痛点堵点问题。
具体来看,北京市商务局近日发布其牵头起草的《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就文件内容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事项于9月20日至10月19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稿提出,北京市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对企业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给予经常项下合法收入购汇汇出便利化等措施。
意见稿还提到,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税务、商务等部门应当辅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市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方面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根据《方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和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方案》提到,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已开展的新金融业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明确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机构性质、许可要求和许可程序,实施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充分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并进行审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