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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2022年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022-11-05 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来看,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旭红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缴费环节以及投资环节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领取环节征税,由于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远远晚于缴纳的时间,因此产生了良好的递延纳税的效应,减轻了缴费人的负担,有助于促进养老三支柱的建立。

    李旭红进一步称,与2018年所颁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相比,此次将实际税率由7.5%下降至3%,大幅降低税负,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个人缴纳个人养老金,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以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问题。“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所带来的积极效应,还将有利于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商品的投资市场,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也将发挥积极的效应。”

    根据《公告》,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

    此外,扣缴单位应按照《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李旭红表示,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与个人所得税现有的现代化征管系统紧密结合,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这将有利于此项税收红利尽快惠及广大缴费人。

    “同时还充分反映出以数治税现代征管理念,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金融与税收数据的互联互通,不但便利了缴费人,也有助于个人在长期的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及领取环节实现全流程税收监管。”李旭红说。

    此次《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同时,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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