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向杲 见习记者 杨洁
5月18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银保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夯实商业银行拨备管理基础,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银行稳健运行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夯实信用风险拨备管理基础,重点规范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治理机制。《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中的职责,重点强化了董事会的管理审批责任和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责任。二是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等。三是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管理、模型验证等实施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慎性水平。四是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监管,《办法》要求各级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性。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项信用风险敞口,相关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覆盖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过程。二是真实性。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及其评估结果应真实反映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水平和预期信用风险变化。三是谨慎性。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及其评估结果应充分考虑信用风险管理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审慎评估计量信用风险损失准备。四是动态性。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信用风险水平及外部社会经济金融等环境变化,动态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适用性及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时进行优化调整。五是匹配性。商业银行应建立与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特点、信用风险特征、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体系。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完善情况;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重要模型、关键参数的调整依据及董事会审批情况;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阶段划分情况;内外部模型验证情况报告;内外部审计发现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监管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水平,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
(编辑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