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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包兴安 见习记者 杨洁
12月27日,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明确,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编辑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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