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12月24日,中国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拟放开GDR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数量限制。
据介绍,为做好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机制拓展优化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配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细则》。
一是拓展适用范围。本次拓展优化,境内方面拟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拟将瑞士、德国市场纳入。为适应这一需要,与《监管规定》等上位规则做好衔接,《细则》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为“境内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修订为“境外证券交易所”、“沪伦通存托凭证”修订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
二是适应融资型CDR发行上市需要。本次拓展优化,拟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为适应这一需要,《细则》第五条对CDR上市前应办理的登记业务进行了原则规定,可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融资型及非融资型)、增发及配股等情形;第六条参照科创板、创业板相关实践,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了原则规定;第八条增加了提供CDR“增发”服务的原则表述。上述原则规定后续将通过业务指南细化落地。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融资型CDR发行涉及的申购及资金结算等具体业务,可直接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2018年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业务规则,本《细则》未再作具体规定。
三是放开GDR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数量限制。从满足市场需求的角度出发,本次修订删去了原《细则》第八条中“一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在本公司开立一个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一家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可在本公司开立三个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的限制规定,对于确有需要的,允许相关主体根据业务需要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多开证券账户。
(编辑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