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苑汤翠玲○编辑林坚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主要涉及3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轻循环油是一种轻质油类,属于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料。轻循环油既可用来调和轻质船燃,也可作为柴油组分,通过加氢脱硫加工成柴油。近年来轻循环油逐渐成为调和的主要原料,其添加量根据指标优异程度不同可达50%至80%。
近年来,我国轻循环油进口量呈逐年递增态势。截至2020年,我国轻循环油进口量突破1576万吨,是2019年进口量的1.7倍,进口量创历史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