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决定》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注重加强风险管控,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外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营商环境。《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巩固对外开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根据《条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将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