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良好的声誉和信用对金融机构而言尤为重要。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的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统一与完善。
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其中,“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匹配性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
《办法》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办法》还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
具体而言,《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等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将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并可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在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办法》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参照《办法》执行,以此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