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见习记者 刘伟杰
近日,据天津市财政局网站消息,天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发布《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办法》指出,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对迁址至天津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此类公司为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另外,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等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挂牌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编辑 张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