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法律为何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
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过程中,一些机构从业人员乃至监管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抢先于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以达到谋取利益或躲避风险的目的。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为,其将本应属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蚀,所以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此种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对金融机构的声誉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与内幕交易相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中的“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内幕信息”的范围不同,但是其通过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影响性获利的本质相同,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实质危害性相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因此,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基金经理犯罪受重罚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0246.98元。
2013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马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稽查,交深圳证监局办理。2013年7月17日,马某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经多级诉讼程序,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马某为市场禁入者,其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风险提示:
(1)掌握内部信息的证券和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在低价预先买入股票,再建仓拉高股价后卖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其建仓买入时,中小投资者可能跟投,导致损失。有不法分子甚至动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票交易,损害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2)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自律,成为“专业精良、治理完善、诚信合规、运作稳健”的真正投资者,而不是更大的投机者。机构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有效发挥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规范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