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简称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行为人有哪些?
1.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所谓“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2.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操纵市场中具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包括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利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利用人为操纵行为人。
4.盗用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的,应认定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5.个人利用其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6.证券公司明知投资人操纵证券市场,向其提供资金、账户等协助的,可认定为合谋操纵市场。
7.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操纵行为的,应当认定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为操纵行为人。
操纵市场有哪些表现形式?
1.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蛊惑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5.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但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已经公开做出相关预告的除外。
6.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7.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
8.尾市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司实控人操纵股价,忽悠投资者遭受损失
鲜某作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代)及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多伦)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和使用“刘某杰”“鲜某”“夏某梅”证券账户以及14个信托账户共计28个HOMS交易单元(以下简称“账户组”),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第一,鲜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多伦股份”股价。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账户组持有“多伦股份”占该股总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为60个,占5%以上的交易日为179个,持股最高时占公司总股本的13.85%。
第二,鲜某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操纵“多伦股份”股价。鲜某通过控制账户组事先连续、大量买入“多伦股份”,后通过控制“多伦股份”拟更名事项披露节奏和“多伦股份”信息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披露后,“多伦股份”连续涨停,鲜某由此获利。
第三,鲜某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多伦股份”股价。鲜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多伦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6个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达到40.27%。
第四,鲜某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多伦股份”股价。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买“多伦股份”,并频繁撤单然后再申报,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以虚假申报方式制造涨停价买单众多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两天实际买入量均为零。
综上,鲜某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多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共计578330753.74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鲜某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管理者本应忠实勤勉,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但本案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掌握的公司信息操纵市场,为自己牟取利益,令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广大投资者切莫盲目跟风炒作,亦勿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警惕操纵市场行为和其他异常交易行为,不给违法者可乘之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案例二:财经主持人操纵股价,利用知名度自肥腰包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某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财经证券类节目中担任嘉宾主持人。该节目人气较高,收视率稳定,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廖某作为大股东的上海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网站的APP,以解盘视频“金钱风暴”“股动钱潮”等节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网等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宣传。2015年,该公司在上海举办多场培训讲座,讲座视频放在网站上以提高知名度。廖某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发布了含有荐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点击次数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推荐“佳士科技”“兴发集团”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柴某玉”“王某妮”“张某”等11个账户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廖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事证券投资咨询需要获得专门许可。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要咨询有资质的机构,不能轻信社会上所谓的“股神”“操盘手”的推荐和蛊惑。对于目的性明显的“荐股”,其背后很可能存在“推手”,投资者要严防落入操纵市场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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