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爷:小钟老师,我来找您咨询了。
小钟老师:哟,冯大爷您今天怎么没什么精神呀?出什么事啦?
冯大爷:唉,这两天我买的股票又踩了地雷了。有个董事因为短线交易被证监会处罚了,我正琢磨董事卖自己的股票怎么就被罚了呢?我们中小股东是不是又吃亏了呀?
小钟老师:这个短线交易我也曾跟大家讲过的,冯大爷您当时没来,我就跟您再回顾一下。我们说的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上市公司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虽然卖自己的股票看起来合情合理,但因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有信息优势,可能利用其内幕信息获得收益,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需要防范这种行为。
冯大爷: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呢?
小钟老师:法律上通过要求短线交易人员返还非法所得,来阻止董监高及大股东滥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而保护股东利益。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由于目的在于事前防范,因此不管短线交易人员在实际的交易中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都需要返还收益。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短线交易归入权。
冯大爷:那么这个权利和我们中小股东有何关系呢?
小钟老师:短线交易归入权主要由董事会和股东行使。当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发生短线交易行为后,董事会应当首先对其收益进行归入。但由于短线交易主体可能与董事会存在密切的联系,董事会可能会为保护部分个人利益而不去行使归入权,这时就需要有其他的主体代其行使这项权利。而股东行使归入权就是对董事会行使归入权的补充。若公司董事会没有依法积极行使归入权,股东即有权提醒董事会在三十天内行使该权利,如果公司董事会在三十天内仍然没有执行该权利,股东就享有了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使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所得,通过保护公司的利益来保护股东利益。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再请孟博士来解读下,让您彻底弄懂短线交易归入权。
孟博士解读: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条我来做一下详细解读。首先,关于收益归入公司,持股达5%以后的六个月内买卖倘若有收益,则必须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如果买卖没有收益,就谈不上收益归公司了。其次,关于六个月如何起算,“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
此外,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短线交易的行政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