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业绩补偿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等相关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除对承诺相关方作出监管要求外,也为股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途径。在此,我们将结合投服中心的行权工作向投资者介绍业绩补偿的相关情况。
一、业绩补偿的前提
业绩补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非所有重大资产重组都应具备相关补偿协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由此可知,采取特定估值方法的标的资产的相关方,负有业绩补偿的义务,重组完成后三年内,投资者可在年度报告中查找到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和预测数的差异情况,更可借由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得知该资产相关方当年是否需要对上市公司股东进行业绩补偿。
二、业绩补偿变更的条件
业绩承诺期内,业绩补偿相关协议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业绩承诺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可见,业绩承诺变更需经由股东大会,股东可通过行使表决权对不合理的业绩承诺变更方案进行否决。
三、投服中心专项行权工作
今年三季度,投服中心对2015年至2017年上市公司实施的重组事项进行梳理,发现3年间807件重组案例中,有164件未按约定完成承诺业绩,投服中心针对其中17件对重组标的公司未实现承诺业绩且未履行补偿义务的事项开展网上行权专项行动。
甲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了标的资产A,该标的资产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数值,却迟迟未进行补偿。乙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B,标的资产三年业绩承诺均未实现,承诺期满后应当按要求进行股份补偿,但由于业绩补偿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高比例质押,故而业绩补偿未能推进。丙公司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了标的资产C,标的资产C三年内实现的累积净利润低于承诺值,补偿方进行业绩补偿,因补偿方股份存在被法院冻结的现象,仍剩余部分未完成补偿。投服中心在上证e互动和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质询,就尚未补偿事项询问具体补偿进程及完成时间;就补偿进程中的障碍询问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开始采取司法手段推进。投服中心通过此类专项行权示范引领广大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和建议权。未来投服中心除继续跟踪行权对象外,也将推动相关部门完善规则,加强监督检查。
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中小投资者除关注具体进度外,更应关注其实质的内容,包括事前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事中业绩承诺变更的合理性、每年年报中披露的业绩承诺完成的情况等;对于业绩承诺虚高、变更业绩承诺不合理的情况,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或进行网络投票的方式,积极行使投票权,对相关议案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