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费阿姨:小钟老师,我最近在学习科创板的相关内容,感到获益匪浅啊!我们作为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也十分重视,您能和我说说科创板在这方面的规定吗?
小钟老师:好的。科创板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等,目前新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制定完善中。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和交易所在科创板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责任是怎么样的呢?
小钟老师: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盈利预测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谨慎、合理。发行人应当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将发行人的诚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落实到位,是发行上市监管的重要目标,也是注册制试点的改革方向。
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交易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交易所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小费阿姨:科创板新增了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要求?您能和我说说具体规定是什么样的吗?
小钟老师:上市公司需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等。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小费阿姨:科创板在股权质押方面的规定也有新增的地方,具体是什么样的呢?
小钟老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股东高质押率带来的风险。
小费阿姨:如果科创板股票发生严重异常波动,上市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吗?
小钟老师:是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并核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暂未明确规定“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未来不排除通过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小费阿姨:多谢小钟老师让我对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有新的问题再来咨询您。
小钟老师:欢迎欢迎,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服务是我们的职责。投资者朋友也可以经常浏览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rstor.gov.cn)获取科创板的相关信息,做到对自己的投资负责,正确认识、理性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