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工行南宁分行储户“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一事登上新闻热搜,并引起持续热议。3月18日,工行南宁分行对此回应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
日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到该事件中的多位受害人,并获得一份“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通过判决书发现,这起金融案件系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经理梁建红一手操纵。2021年11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元。
记者发现,一审判决书指出,梁建红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该事件中的多名受害人告诉每经记者,正因为在工行的办公场所,又因为梁建红的职位身份,他们觉得可信才办理大额存单,但存款被梁建红利用职权私自转走,银行也难辞其咎。
事件讨论至今,当前公众议论的焦点便是:梁某的犯罪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银行是否有责任赔偿储户损失?对于这些问题,记者联系到案件中的多位受害人、并采访多位法律专家解答了相关疑问。
窃取用户存款超2.5亿
段女士是广西南宁人,也是该案件中的受害人之一。她告诉每经记者:“我当时是通过邻居介绍去买了他们银行的大额存单,当时梁建红他们承诺,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额外补贴的利息,但现在我买的100万元大额存单却血本无归”。
记者发现,判决书也指出,2018年初,梁建红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还显示,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苏某、石某等人提出其个人的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建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段女士告诉记者:“如果用户要支取大额存单,要进行个人身份验证,并将存单里的钱转到活期账户中才行,此外大额存单中的钱也无法直接转给他人,必须先转为活期。”那么,梁建红在储户不知情的状况下,如何实现转移他们的存款?
判决书披露,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而梁建红、时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一审被判无期并罚320万
判决书披露了梁建红所盗窃的储户钱款去向,梁建红指示时某使用储户真实存单办理代理取款业务,将客户大额存单内资金转到其控制账户内再进行分配使用,分四部分:一是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二是用于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点线品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彩铜时代有限公司等的经营;三是兑付之前到期的客户存单;四是支付存单的收益给中间人,包含给中间人的额外收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指出,中厚汽车公司由梁建红实际控制。2016年,梁建红便以该公司与工行广西分行、工行南宁分行合作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虚构中厚汽车公司需要大量资金经营,资金在中厚公司运作无风险,公司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虚构工行与广西大联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吉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点线品圆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事实;虚构中厚企业公司新增创新经营渠道、培植新公司准入农行做汽车分期担保业务模式等融资业务模式,以口口相传、召开宣讲会、在微信群组发送融资信息等方式宣传上述业务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梁建红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对工行大额存单存、取款方式是具有主观明知的,为了能够顺利取出存单中的钱款,梁建红事前与被害人约定好存单金额以便制作假存单,并与被害人约定大额存单的密码由其指定的企业方设置,而企业方是受其指使的时某,以此取得存单密码,在被害人将钱款存入银行取得真实存单后,又在按事前约定的封存存单过程中用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秘密替换真实存单,取得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后,梁建红再以需要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要求客户将身份证交给企业方进行核验,而后交由时某以代办取款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梁建红控制账户,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至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书指出,梁建红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法院最终审理决定,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
案件进展如何?有受害人告诉每经记者,目前二审还在审理过程中。
储户存款被盗该谁担责?
实际上,近年来,储户存款、理财资金被银行内部员工频频盗用等情况时有发生。每当这类事件发生时,银行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成为热议话题。
至于银行的责任认定,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指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3月18日,针对有媒体报道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建红骗取被害人资金,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段女士告诉记者,他们为此进行过多次民事上诉,但被驳回了。而记者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发现两起受害人起诉工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均法院被驳回再审申请。
对此,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首席研究员卜祥瑞表示,驳回客户民事起诉不等于银行无责,是通常所言的“先刑后民”而已。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适用的诉讼主体、裁判形式、适用阶段、适用的内容和目的等不尽相同。非常重要一点是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对于梁建红的犯罪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卜祥瑞指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客户的财产,不是银行财产。刑事判决犯罪嫌疑人退赃赔偿并无不妥。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职务侵占罪,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更有利于未来损失追偿。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卜祥瑞表示。
最后,卜祥瑞指出,在一定意义上说客户与银行都是受害人,都需要依法维权。客户能够相信高额年化收益,不仅仅是金融常识和教育问题。而银行更应该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刑事案件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等刑事犯罪赔偿当事人损失,也不等于当事人无法再以民事诉讼方式再寻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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