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昌校宇
见习记者 方凌晨
2月20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不动产试点指引》)。
中基协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不动产试点指引》,稳妥推进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有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
探索新发展模式
截至2022年末,中基协存续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838只,存续规模4043亿元,存续私募股权基础设施基金1424只,存续规模1.21万亿元,主要投向商业地产、交通基础设施、物流仓储、市政工程开发与建设等,在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不动产市场盘活存量、转型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资产收益特征等与传统股权投资存在较大差异,为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中基协在证监会指导下,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起草形成《不动产试点指引》,允许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初步募资和展业计划的基础上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特定居住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和基础设施项目等,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
应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不动产试点指引》共二十一条,明确不动产投资范围及试点管理人要求,从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试点原则、不动产投资范围、管理人要求,新增产品类型。
一是试点先行。参与试点管理人可按指引要求开展不动产投资业务,不参与试点的管理人原有业务模式及登记备案不受影响,可按照中基协现行自律规则,开展保障性住房、商业地产、基础设施等股权投资业务。
二是明确不动产投资范围。《不动产试点指引》对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特定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基础设施项目等。
三是明确管理人试点要求。为发挥试点作用,体现头部管理人示范效应,从管理人实缴资本、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及经验、专业人员、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背景等方面提出要求。其中包括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个以上的不动产私募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经验;具有不动产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投资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经验的不少于3名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在开展基金募集管理活动前向中基协报送相关材料,依照规定进行产品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试点指引》要求:开展不动产试点业务的管理人在管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自管理人登记以来累计管理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对于仅符合在管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自管理人登记以来累计管理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要求的管理人,应在提交材料时承诺其后续备案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
四是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为区别试点不动产基金和原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基金类型,遵照试点指引设立的基金产品类型选择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明确适格投资者及基金运作要求
一是提出适格投资者要求。为引入长期资金,促进不动产市场盘活存量,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当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对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的,可限比例引入少部分超高净值自然人投资者,防范涉众风险。
二是从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投资运作。为规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从基金首轮实缴规模、基金合同约定必备条款、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等方面,明确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要求。
适度放宽股债比及扩募限制,提升不动产基金运作灵活度
为提升试点产品投资灵活度,符合试点要求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适度放宽股债比限制,并可以通过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并购贷款等方式扩充投资资金来源。此外,在投资期内履行相应程序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在备案完成后开放认、申购(认缴)。
防范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测
为加强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防控,明确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应强制托管;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有效控制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风险;严禁管理人使用基金财产投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项目;对于存在单一投资标的、分级安排、抵质押、股东借款等特殊风险的,应进行特殊风险揭示;按季度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基协报送运作情况。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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