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肖伟
7月28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措施、风险防范与处置、服务实体经济、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等提供依据和保障。
《条例》再次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为“7+4”类地方金融组织,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同时,明确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参照《条例》执行。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环节、禁止性行为、义务等。其中,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以下6项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非法开展受托投资、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非法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条例》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健全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立足服务当地实体经济,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服务。
《条例》指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作;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条例》明确,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湖南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报告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条例实施一年内作出规定。
(编辑 张钰鹏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