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昌校宇 见习记者 杨洁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期间,商务部部长钟山代表中国政府与东盟十国及日、韩、澳、新西兰的贸易部长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对“投资”设了专章:本章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是对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整合和升级,包括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投资便利化部分还包括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并附有各方投资及不符措施承诺表。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RCEP第十章能够通过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多层次力促营商环境提升,而法治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引进外资项目落地的关键所在。在投资领域实施负面清单,能够鼓励创新,让外资在华业务和中资境外业务中减少顾虑,实现制度的规范化。
“RCEP投资章节中的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内容与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积极稳外资政策一脉相承,特别是在高质量引进外资方面更加注重规则的对接,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增强外资的规则适应性,因而有利于我国引进外资项目的落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补充道。
谈及下一步稳外资方面还需如何发力?刘向东认为,接下来,我国在稳外资方面既要注意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感受,更要注重规则制度上的对接,适应国际化的外资争端协调解决机制等。
(编辑 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