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明确了法院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则、方式和流程,开创了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的新机制。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渠道发布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公告,依托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竞买申报、竞买匹配、结果公示等询价竞买相关事项的大宗股票强制变价措施。
《规定》共八章,总计41条。一是明确了大宗股票的分拆条件及数量限制;二是明确了大宗股票处置公告的内容;三是明确了保证金的标准;四是明确了询价竞买的方式及规则;五是明确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自动匹配成交规则;六是明确了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和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七是明确交易费用免除及税费负担义务。
《规定》指出,上市公司股票处置前,应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股票处置的意见,综合评估处置的必要性及市场风险。
关于处置方式,《规定》明确,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小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小于200万元,或者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虽大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大于200万元,但其数量小于该股票决定处置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量,处置该股票不会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优先选择在股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大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大于200万元,且在股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可能对该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优先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规定》明确,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股票前2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90%,科创板股票为不低于80%。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评估价的70%。拟处置的“新三板”股票在3个月内有成交的,其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最近一次成交价的90%。在3个月内无成交的,其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评估价的70%。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无限售流通股失败需要再次处置的,第二次处置保留价不得低于该股票前2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81%,第三次处置保留价不得低于72%。科创板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第二次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股票前2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72%,第三次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63%。处置限售流通股失败需要进行再次处置的,再次处置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处置保留价的80%。
据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配合上海金融法院研发了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证券交易所会员、自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配置的账户登录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盘通道提交竞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