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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举措“加料”金融业对外开放 两大管理条例将落地

2019-05-05 15:42  来源:证券日报网 杜雨萌

    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继2018年4月份银保监会发布实施15条对外开放措施后,在今年“五一”期间,银保监会表示,将推出12条对外开放的新措施。

    具体来看,包括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等。

    “上述12条开放新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称,本轮对外开放新措施将显著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

    金融对外开放同国际接轨

    在取消相关的外资股比限制方面,今年拟推出的12条新措施中明确,要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对此,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李佩珈5月5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存在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比例限制,此次则全面取消外资金融机构持单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表明我国的金融对外开放完全同国际规则接轨,实现了内外资一致。

    再者,从扩大外资业务范围来看,12条开放新举措取消或放宽了境外机构在资产规模要求、经营年限、人民币业务、代理收付款等方面的要求。

    “仅从银行业角度来看,这无疑对其发展将产生长期重要影响。”李佩珈表示,一方面,这有利于拓宽中资银行资本金补充渠道,增强我国吸引资本的能力。一些估值偏低、成长性较好的城商行或农商行将成为外资增资重点关注的目标。从机构类型看,外资银行对参股控股证券、保险等非银机构兴趣更大。这主要由于这些机构体量较小、可塑空间大、成长性较强等有关;另一方面,则有利于以竞争促效率,增强金融新供给。部分外资同业在金融市场业务、现金管理、交易银行、高端财富管理、业务综合化发展等业务方面具有的明显竞争优势,未来随着外资银行设立机构条件的放松、业务范围的扩大,或将倒逼中资银行在这些领域提高竞争力,丰富金融供给。

    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这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保险机构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两大管理条例即将发布实施

    随着金融业开放“加速度”,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迈出新步伐。

    继2018年银保监会批准7家外资银行和保险法人机构设立申请后,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还批准了新加坡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中山分行、台湾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行、中法合资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山东分公司、中美合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公司等8项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筹建省级分支机构申请。

    数据显示,目前已有41家外资银行法人落户中国,有115家外国银行分行、154家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华营业。

    得益于开放程度的不断加速,除了大批外资银行落户国内外,12条对外开放措施中还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3月21日,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拟与荷兰最大行子公司成立合资行。这意味着我国有望迎来首家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

    在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看来,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持续提高,也将使得国内外金融市场融合程度日益加深。

    郭树清强调,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金融管理部门将加快法规修订和配套制度建设,推动上述开放措施落地实施,同时加强动态评估,提升审慎监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

    谈及法规的修订进展,肖远企透露,上一轮开放措施涉及法规修订的,有的已经完成,有的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其中,《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细则已经修改完成,拟于近期发布施行。本轮开放措施发布后,将适时启动新一轮修法工作,推动措施落地。

(编辑 上官梦露 策划 张歆 侯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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