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期,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从充分认识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加强失信信息广泛共享、加强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等二十项内容中列出监管要求。
发改委指出,在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方面,要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参考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制定区域性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相关部门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失信联合惩戒子系统,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反馈的自动化,及时归集上报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在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同时,要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