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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铺路创新企业境内上市 试点将为制度化打基础

2018-06-10 20:08  来源:证券日报网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经过两个月的努力,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一系列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这次创新试点是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推进的,以期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和竞争力,并为今后的制度化做探索、打基础。”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已经取得一些积极成效。证监会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发展方向,不断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着力完善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制度机制。

    具体成绩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融资。不断完善IPO监管标准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加大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力度。去年以来,共有246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50%,融资金额1157亿元、占比41%,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

    二是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创新型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去年以来,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共发生并购交易金额6370亿元,占全市场并购总额的24%。境内上市公司完成跨境并购188单,涉及交易金额2536亿元。

    三是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多渠道股权融资。截至2018年5月底,新三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共7214家,占挂牌公司数量的64%。鼓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支持,目前以科技创新等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公募基金产品已发行约700亿元。

    四是积极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去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资763亿元。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支持设置转股条款,目前已有29家企业发行“双创”债,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去年以来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610亿元。

    谈及于近日正式启动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李超指出,这次创新试点是在现行《证券法》的框架下,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推进的,以期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和竞争力,并为今后的制度化做探索、打基础。

    李超表示,为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需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这次试点中证监会也做了一些重要制度安排,主要是增加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一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性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存在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的发行障碍;四是充分考虑部分企业存在的VIE结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五是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

    李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严把审核质量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督促市场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加强投资者教育,保障试点依法合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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