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也应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众望所归,但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能有人并不赞同——个税有“劫富济贫”功能,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会弱化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指出,税收调节功能取决于税收收入规模,只有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调节功能才会发挥作用。我国个税的比重很低,调节功能很弱小……“几乎是不可能促进分配的公平的”。
我国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香港只有15%,新加坡为22%;跟发展中国家比,俄罗斯只有13%,巴西为27.5%;跟发达国家比,加拿大为33%,美国为39.6%。这些国家或地区不仅税率低,而且有各种抵扣项,如美国39.6%的税率在税前抵扣后,最终负担的实际税率在25%左右。
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难以起到公平分配的作用,还有不少危害。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指出,过高的边际税率让高收入群体有很强的的避税动机,如采取“工作在大陆、工资在海外”或“钱在企业、不拿工资”等方式避税。高税率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相应高税收——201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7.7%,远低于发达国家30%、发展中国家15%左右的水平。
此外,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不利于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阻碍居民扩大消费支出、制约消费升级,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壮大。
也许有人会问,个税起征点提高,边际税率降低,个税如何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呢?在过去个税改的讨论中,这个问题早已有了答案,那就是提高对富裕人群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征管能力——绝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中,征收的对象和税基都是所有收入,且不把主力放在劳动所得上。
如此,才是真正的扩大税基,发挥个税“劫富济贫”的作用。无视居民消费支出的真实水平,无视个税沦为工资税的现实,以“公平”的名义,维持较低的个税起征点,不仅无益于个税改革,还会让工薪阶层的不公平感越来越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