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故意通过交易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使投资者对证券价值产生错误判断,从而诱导投资者跟进买入或者卖出的行为。实施操纵的违法行为人所动用的资金量往往非常巨大,甚至为获取更大的资金优势而通过民间配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途径“加杠杆”实施操纵,在个股盘中交易快进快出,极易引发市场异常波动,释放虚假的市场信号,严重干扰投资者正常的交易决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操纵行为通常会积聚个股风险,而操纵所借助的资金杠杆渠道往往存在结构化设计和强行平仓机制,在大盘下跌或者个股风险释放过程中可能会触发股价下跌的连锁反馈,发生价格踩踏,进一步加剧市场风险,危害十分严重。
例如,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某上市公司大股东Y集团联合A公司等公司及刘某等自然人,控制使用信托账户、法人账户和自然人账户等132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等方式,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导致期间股价涨幅达3%至10%不等,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交易最终亏损8.17亿元。本案属于内外勾结操纵上市公司股价,性质十分恶劣,证监会于2022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对Y集团及A公司等相关公司处以75万元至225万元的罚款,对刘某等责任人员处以30万元至60万元的罚款。
又如,2020年2月至11月,王某控制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股价与同期大盘指数最高偏离31.79%。王某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且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违法行为获利1.43亿元。最终,证监会于2022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王某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处以罚款4.28亿元。
操纵市场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扰乱市场秩序,误导和欺诈市场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监管机构一直予以严厉打击。广大投资者切莫盲目跟风炒作,亦不要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给违法者可乘之机。(天津证监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