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建光电,股票代码300269)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一审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胜诉判决。这是继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后,投服中心在深圳中院的第二起支持诉讼示范案件。该案法庭特设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参加庭审,法院判决列明支持诉讼方情况。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叶建霄(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代理1位受损投资者,向联建光电、何吉伦(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刘虎军(联建光电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提起诉讼。
历时两年有余,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2018年12月21日,联建光电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至2016年,联建光电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何吉伦为原分时传媒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案涉期间,何吉伦实际承担分时传媒管理职责,并安排对有关涉案广告业务进行回款,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虎军系联建光电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分时传媒董事,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在2014年年报至2017年半年报等6期定期报告上签字,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投资者范某某向联建光电、何吉伦、刘虎军提起诉讼,并委派公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三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2019年6月立案后,因被告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深圳中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程序。2020年12月,深圳中院将投服中心支持诉讼选定为示范案件之一。2021年5月25日,本案一审开庭。公益律师叶建霄及其团队律师出庭,法庭设置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参与庭审并发表意见。历时两年有余,支持诉讼原告投资者于近日终获一审胜诉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支持诉讼选为示范案件,首次以判决方式定纷止争
2020年4月,深圳中院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深圳中院《指引》中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法院选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对平行案件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更改,情形相同的平行案件应当适用。法院促进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平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如平行案件调解不成,法院亦可参照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对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
联建光电案中,法院判决就原被告争议焦点逐一释明,认定联建光电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1日,揭露日为2017年12月8日。原告投资者损失与联建光电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损失金额,法院采用了“委托核定系统性风险+酌定多因一果关系和全案情况的影响”的方式,确定投资者损失金额。联建光电案是首个以判决为结果的“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案例,未来判决生效后,将依法依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未来,投服中心将继续推进“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实践,积极发挥示范作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探索以股东代位诉讼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从民事追偿角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