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南京中院公开宣判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投服中心支持的投资者许某某作为代表人之一,与其他3名投资者共同代表的224名原告胜诉,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719万余元。这是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以来,投服中心参与的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
结合司法解释原意,客观认定揭露日
2019年12月,一则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入投服中心监测范围,辉丰股份因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隐瞒重大环保违法情形等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处罚。
为了合理确定辉丰股份案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2020年1月、4月,投服中心先后两次召开预研会议讨论,以客观真实地揭示市场对违法行为的第一反应。第一次预研会议,认为该案揭露日存在两种认定可能,一是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相关专项督察情况,一是2018年4月24日公司公告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通常以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也有个别以媒体报道为揭露日,但本案区别于一般媒体揭露,生态环境部2018年4月20日在官网上通报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的专题督查情况,引起各媒体关注转载。第一次预研会议决定对相关新闻报道、处罚决定等内容再进行仔细梳理,回溯市场在两个日期的股价反应,再确定揭露日。2020年4月10日,投服中心克服疫情困难,再次召开预研会议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的具体规定,分析立法原意,结合具体案情梳理新闻报道,认为生态环境部通报符合揭露日属性,将本案揭露日定为2018年4月20日。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乐宏伟(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支持两位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
踊跃参与,支持投资者尝试普通代表人诉讼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将代表人诉讼在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进行了创新规定,2020年3月1日《证券法》生效,5月8日,南京中院在全国率先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决定对辉丰股份等四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代表人诉讼,公告载明的投资者范围为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并在4月24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发布,代表人如何选定尚不明确,投服中心联系被支持诉讼投资者申请作为代表人参与该案。9月8日,南京中院发布代表人选任公告,启动推选代表人。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投资者许某某自荐,根据最高院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法院指定其为代表人,另有社会律师代理的3名投资者经推选为代表人。9月17日,法院公告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原告进行本次普通代表人诉讼。
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投保机构双双亮相
南京中院于2020年10月召开庭前会议,2020年11月、2021年5月两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针对虚假陈述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揭露日、系统风险扣除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方还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行业风险、公司经营风险进行抗辩。尤其是揭露日,原被告双方提出三种意见:除投服中心支持的代表人许某某等主张的揭露日是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专项督察之日之外,另有两位代表人主张的揭露日是2018年4月24日立案调查日,而被告方则主张2018年3月29日公司公告澄清子公司偷排废水被关停为揭露日。
法庭最终确认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可了投服中心选定的2018年4月20日为揭露日,充分尊重了市场对一家农药化工类企业在环保事项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作出的强烈反应。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进行损失及系统风险核定,通过同步指数对比法核算,有6名投资者不在索赔范围,剩余224名投资者损失8719万余元。
勇于创新大胆尝试,创建市场良好生态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因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一直以来备受各方关注,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代表人诉讼进行了开创性的规定,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一条便捷高效的路径。南京中院作为最高院指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在最高院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率先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积极探索代表人审理程序,投服中心勇于尝试,支持投资者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指定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的投资者作为代表人、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对原告损失金额进行测算、合理确认原告代表人提出被告承担的律师费请求等,充分体现了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本案判决生效后,后续将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或委托调解,既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性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将积极落实《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贯彻“零容忍”理念,在推进证券纠纷代表诉讼制度实施的同时,抓紧研究股东诉讼等维权模式,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民事责任,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夯实资本市场法制和诚信基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编辑 田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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