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昌校宇
1月29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获悉,近日,投服中心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支持诉讼案件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梁育琼(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1位投资者起诉。
案涉四项虚假陈述
监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7日,银河生物公告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银河集团所持有银河生物股份在2018年4月及5月分别被法院轮候冻结,直至8月7日银河生物才发布公告披露,银河集团及其时任总裁姚国平分别被处以40万元及15万元罚款。
2020年6月10日,银河生物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作出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四项违法行为:一是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持续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资金,银河生物未按规定披露。二是银河生物及子公司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三是未按规定披露涉及民事诉讼情况。四是未及时披露前份处罚决定涉及的股份冻结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对银河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13名责任人员被处以5万至30万元不等罚款,5名主要责任人被采取3年至10年市场禁入,其中实控人潘琦被实施10年市场禁入。
投服中心示范引领
持续支持投资者维权
投服中心证券支持诉讼一直突出对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精准追偿首恶为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行为的更正日为2018年8月7日,当天股价微跌0.28%,至基准日总体上涨,投资者侵害程度不明显。对于其余3项违法行为,银河生物于2019年1月24日公告被立案调查后,连续4个交易日股价跌幅接近40%,波动明显,对投资者侵害程度较大,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揭露日的认定标准,遂以立案调查日为揭露日。为提高精准打击“首恶”力度,投服中心决定重点追究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典型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向潘琦(实际控制人)、徐宏军(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担任董事长)、唐新林(2010年12月至2017年8月担任董事长)、刁劲松(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担任董事)、张怿(时任财务总监)及银河生物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以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原告损失13万余元。
本案系投服中心在广西提起的首例支持诉讼,截至目前,证券支持诉讼已覆盖全国19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一步,投服中心将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国范围深入推广“支持诉讼+示范判决”证券诉讼模式,加强与全国各地法院沟通协作,积极推动支持诉讼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审先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充分保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