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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立案

2020-08-21 00:42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刘萌 桂小笋

    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多名投资者共同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被索赔的上市公司是*ST飞乐(股票代码:600651)。

    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该案中,原告魏某等三十四名个人投资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31日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起诉状中共同推选其中四人作为诉讼代表人,申请启动代表人诉讼。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以来,全国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保护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短板,抓住投资者保护的“牛鼻子”,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资本市场也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目前代理了120名左右的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向*ST飞乐索赔,后续仍有投资者在咨询相关事项。”8月20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透露。

    源于*ST飞乐因信披违规

    遭证监会处罚

    据悉,此案源自*ST飞乐在2019年11月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处罚。*ST飞乐2019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7年,由于公司参与的“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等原因,*ST飞乐最终放弃或退出这两个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收入条件,但*ST飞乐仍对其确认了收入。这也导致*ST飞乐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根据彼时的公告显示,证监会认为*ST飞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决定对*ST飞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对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上市公司因业绩预报变脸被处罚的事项时有出现,而*ST飞乐对投资者构成严重误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该向*ST飞乐索赔,“*ST飞乐的索赔条件是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ST飞乐股票,且该期间未全部卖出的投资者”。

    在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这起多名投资者共同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魏某等人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共计人民币629万余元。其中,廉某等四人被推选为拟任诉讼代表人。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五条中关于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条件,遂予立案。

    此外,*ST飞乐于8月4日发布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5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141万元。

    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

    有望步入“快车道”

    “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后,4名投资者愿意成为诉讼代表人,随后我们启动了诉讼程序,顺利获得法院受理。”代理此案的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道,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全新的诉讼制度,总体而言,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有望步入“快车道”。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的象征意义、社会影响力远大于实际结果。一是信号效应明显,说明我国新证券法落地实施后,各项改革在按照这个基本框架实打实的快速推进,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诸多举措也在全面展开,改革效果初步释放。二是为后续投资者索赔开了一个好头,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审判效率,有效惩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助力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后续类似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将显著增多,投资者维权诉讼将更加便捷。

    上海金融法院在公众号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该司法解释全面规范细化了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该案的受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最新实践,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有望步入“快车道”。

    刘俊海表示,相比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量大面广,大量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虚假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老鼠仓案件等都可以靠普通代表人诉讼来实现维权。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都代表与维护不特定多数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两者和而不同、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投资者保护事业,都是为了提高投资者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都是为了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法院对这两类诉讼要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刘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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