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不断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也正朝向更高质量、更多元化的方向迈进。
如今,资本市场“一体两翼”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日益显现出积极成效。
“一体”,就是指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两翼”是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现根据公开报道,遴选出近几年来十大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期间予以发布。
一、万福生科案12756名适格投资者获赔近1.8亿元
积极意义:万福生科案件的投资者利益补偿工作是国内证券市场上首个证券中介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案例,开创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方式的先河,探索了设立基金主动补偿投资者的新机制。
二、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纠纷案
积极意义:本案是证券期货市场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调解案例。小额速调机制为纠纷解决和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提供了新的路径,提高了调解效率,对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投资者维权途径起到有益补充作用。
三、刘某等诉鲜言、匹凸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积极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不正当披露虚假陈述行为侵权案件,其特点和意义在于,投服中心首次支持中小投资者维权诉讼,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在司法救济领域的首次“破冰”,真正发挥了证券公益机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职能。同时,本案开拓了《民事诉讼法》第15条全新的适用领域,积累了证券支持诉讼的基本经验。
四、公证提存化解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纠纷
积极意义:本案是资本市场纠纷调解中首次使用资金提存公证手段促成调解的案例。投服中心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提出资金提存公证方式,对于促成双方和解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投服中心针对格力电器收购银隆新能源事件公开发声
积极意义:2016年11月7日,投服中心公开发表建议函的当天,格力电器董秘主动联系投服中心,表示会积极研究、采纳建议。当晚,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拟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同时调整定增价格。11月16日,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终止收购银隆新能源。11月18日,格力电器回复了投服中心的股东建议函,对质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认真的回答。
六、投服中心请求确认上海海利生物公司决议无效案
积极意义:本案是投服中心首例股东诉讼案件,是基于投服中心上市公司股东身份发展而来,不仅仅弥补了国内反收购条款效力司法实践的空白,提升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同时投服中心从支持诉讼中的“幕后角色”到股东诉讼的“主角”,变化的不仅是案件中的不同身份,更是从“帮助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追索赔偿”向“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完善公司治理”的拓展。本案也是投服中心行权业务与维权诉讼业务首次结合,既丰富了行权方式,也拓展了维权诉讼的范围,通过行使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的不合理条款,从而维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沈某等诉高鸣、上海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积极意义:安硕信息案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例误导性陈述侵权损害赔偿支持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本案提起诉讼时实施日和揭露日的确定均与法院认定不同。关于“系统性风险认定”,本案虽得到了70%的赔付。但公益律师认为,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应该由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士或机构进行鉴定。
八、投服中心公开质询利欧股份天价收购微信公众号事项
积极意义:公开发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公开发声当天,利欧股份董秘主动联系投服中心,表示会积极研究、充分采纳投服中心的建议。2018年10月12日晚,利欧股份发布公告,主动终止了此次收购事项。
九、投保基金促成华锐风电虚假陈述案各方达成和解
积极意义:这是投保基金公司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创新诉调对接模式,多元化解纠纷的又一次成功实践。案件的成功调解,证明了调解组织通过科学计算赔付金额,设立“共管赔偿账户”,促进达成调解的创新模式是可行的,也是可以复制实践的。
十、投服中心首次联合其他股东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积极意义:首先是推动了*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进程。其次,充分发挥了持股行权的示范作用。投服中心此次行权,激发了广大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并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