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王嫂投资XX财富的“XX稳享一号”吃了亏,在合同约定的投资到期日没有收到本金和收益。王嫂耳边还回响着理财经理信誓旦旦的保证,这才开始拿出当初投资时签署的文件并仔细查看,开始懊悔当时为何在冲动的驱使下盲目买了这款产品。
王嫂只记得当时看到一大堆文件便看花了眼,凭借着对理财经理的信任,在他的指点之下在该勾选的地方勾选,在该签字的地方签字。
她随手打开《风险揭示书》,看到自己在一段话的后面签了字,这段话是:“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王嫂此前从未看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便喊王大哥过来搜索这个《暂行办法》,一起看看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什么。
看完之后王嫂摘下老花镜,回想起来,当时她问理财经理投资这款产品需要什么条件,自己家里除了房产之外只有几十万的存款,过去也没有太多专业投资经验,理财经理驾轻就熟地告诉她,需要一定的资产证明或者收入证明,不过收入证明XX财富可以帮忙做,不必担心。王嫂便把这件事放在一边,没有放在心上。关于100万元的起投金额,王嫂倒是印象深刻。刚去XX财富的时候,理财经理介绍他们的产品起投额是20万元,不过需要先打到别人的账户上,用别人的名义买,到时候分配收益也是通过别人的账户分配。王嫂觉得这样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理财经理便说投资100万元及以上可以用王嫂自己的名义,建议王嫂可以向亲戚朋友凑一些。王嫂盘点了家里的资产,向好朋友借了些,凑齐了100万元。
王嫂心中有些后悔,如果早些知道自己不是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也许就不会盲目投资了。
私募知识
1、投资私募基金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分为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其中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XX财富的理财经理未勤勉尽责地向投资者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审慎评估王嫂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王嫂未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主动了解,误以为自身属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2、募集机构应当审核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XX财富未对王嫂执行合格投资者的实质审查程序,伪造相关收入证明,以建议投资者“拼单”的方式向不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