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中旬,投资者张某通过电话委托首次购买某ST股票,但尝试了几次都未成功,遂拨打其开立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电话咨询,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其未开通权限,要求张某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张某表示不认可,并拨打12386投诉,认为是该证券公司系统出现问题,并要求该证券公司就未完成委托而少赚取的收益部分进行赔偿。
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投资者张某的账户进行了核查,发现张某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相关协议。按照相关要求,该证券公司早已对投资者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公告和集中电话通知,但投资者张某在该证券公司营业部预留电话号码是空号,为确保张某能收到相关信息,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又按照张某预留地址发挂号信,仍未能联系上张某。因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故张某无法完成交易委托。该证券公司依据查询结果向张某做了解释,张某表示认可。
案例提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的《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根据以上规定,客户需签署相关协议,方可进行交易ST股票。投资者应广泛关注各类股票交易规则及政策,同时及时更新关键信息(电话、地址等),便于券商准确联系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