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冯某向12386热线反映,其通过该营业部购买的金融产品赎回时出现本金亏损,冯某认为该产品本金不应出现亏损,营业部风险提示不到位,应当补偿其本金亏损,故致电投诉,要求营业部进行赔偿。经了解,冯某购买的产品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向客户公开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等文本中,未以任何形式对客户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时,投资者适当性测试、风险测评、风险确认书等客户资料均齐备,不存在营业部或其员工私下对冯某购买产品的本金或收益做出承诺的情形。
【调解结果】
接到此投诉事项,内蒙古证监局组织内蒙古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了解核实事件过程,冯某表示,自己未意识到该金融产品的本金会遭受损失,一时难以接受,才投诉营业部风险提示不到位,希望追回损失。营业部就产品性质、风险收益特征等情况向冯某进行了解释,冯某表示认可。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可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同于部分对本金收益做出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是投资者自负盈亏的金融产品。本案中,投资者对所购买金融产品的类型和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了解,导致错误的估计自身的投资收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是由于投资者对所购买金融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引起的。证券投资具有风险,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属于私募产品,是针对特定投资者推出的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在购买该类产品时,应当主动了解产品,认真阅读产品合同、说明书等材料,知悉风险,谨慎投资。营业部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应当对产品性质、风险收益特征等进行详细介绍,对产品的风险应予以警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