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有投资者举报,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
【法律法规】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外盘期货”交易违反了“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相关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外盘期货”违反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规定。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外盘交易”属于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期货交易,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三、境内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从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此类交易中投资者交易指令根本没有下到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交易场所,而是通过自行搭建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涉嫌诈骗犯罪。
【风险提示】
陕西证监局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提高警惕,防范各类新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一、摒弃“以小博大”的心理,提高风险意识。如果见到有人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请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追悔莫及。
二、谨记“四个合法”,理性投资,即“合法机构、合法产品、合法场所、合法人员”。
三、牢记“投资前先咨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第一时间收集保存相关资金支付、通讯联系方式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247]号)第18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