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4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首次联合其他股东,组织召开了*ST毅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此前,因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集体失联”,*ST毅达公司治理瘫痪,企业濒临退市。
此次股东大会通过了罢免、补选*ST毅达董事监事的议案,组建了新的董监事会,为*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奠定了基础。半个月后的4月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授权法定代表人采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获得公司会计资料”等几个重要议案。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投服中心在此次*ST毅达事件中,联合其他股东实施专项行权,果断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完善了公司治理,推进了年报编制、审计工作。
公司濒临违规退市
由于*ST毅达原控股股东大申集团股票质押违约,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大申集团持有的*ST毅达2.6亿股股票(占*ST毅达总股本的24.27%)交付信达证券用以抵偿债务,信达证券管理的资管计划“信达兴融4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为*ST毅达第一大股东,信达证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证券时报记者查询资料发现,2018年12月27日,*ST毅达召开了由原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补3名董事的议案,同日董事会选举张培担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ST毅达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公司不予配合。信达证券将上述情况反映给监管机构后,1月10日,上交所向*ST毅达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其10个交易日内恢复信息披露有效来源。
1月11日晚,《*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说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告》称,4名独立董事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此后,公司独立董事多次就这一风险做出公开提示。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向*ST毅达下发监管关注函,要求其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月26日,*ST毅达4位独立董事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发布辞职公告。
克服阻力依法行权
董监高人员失联后,*ST毅达面临2018年年报无法及时审计、披露的违规风险。为此,在上海证监局的协助下,投服中心与*ST毅达其他持股90天以上的股东取得联系。投服中心作为“持股100股”的股东,最终确定与*ST毅达的第二大股东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倪赣共同实施行权方案。其中,西藏一乙申报的持股数量约1.0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3%,倪赣申报的持股数量约18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含投服中心在内的3名股东合计持股超过了召集临时股东大会10%的法定持股比例。
“1月末,我们致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商请其协助核实参与行权的其他两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经核对,此次共同行权股东持股数量与申报情况一致。”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随后,投服中心联合共同行权股东拟提请*ST毅达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西藏一乙、倪赣提议将《关于选举夜文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此,审议议案初步拟定。
鉴于*ST毅达董事会失联情况,投服中心联合共同行权股东于1月31日按照法定程序,同时采取通过独立董事发布公司公告、发送邮件至公司公开电子邮箱和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原件这三种方式,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送达*ST毅达董事会。不过,公告发出10日后未得到董事会回应。2月15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这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日,投服中心等提请*ST毅达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样采取上述三种方式将材料送达公司监事会,但公告发出5日后亦未得到*ST毅达监事会的回应。
在这一情况下,投服中心等召集人依法发出拟于3月1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3月1日,召集人收到信达证券关于免去和补选公司董事、监事的临时提案并对外公告。此后,投服中心积极与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沟通,有序推进股东大会各项准备工作。
发挥持股行权示范作用
3月14日,*ST毅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证券时报记者在现场发现,部分股东提前1个多小时到场,斥责*ST毅达原管理层不尽职行为,现场参会股东普遍关心公司未来发展并积极提问。当日,由于没有监事出席,会议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投服中心被推举为股东代表之一参与计票和监票,并由律师对此计票、监票环节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其合法性。
此次行权前,*ST毅达公司高管集体失联,致使公司治理机构瘫痪,特别是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成功组建了新的董监事会,为*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奠定了基础。
同时,鉴于*ST毅达的特殊情况及本次联合行权的重要性,投服中心积极关注投资者的反应。2月26日至3月13日(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的舆情监测结果显示,有超过88%的投资者支持罢免公司原董监高人员并增补董事监事。从股东大会结果看,本次大会的参会股东及代表人数共213人,最终高票通过了全部议案。投服中心此次联合行权,激发了广大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制度建设的六个思考
投服中心作为主要召集人组织召开*ST毅达股东大会,在维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带来一些思考。
投服中心认为,第一,股东应珍惜自己的股东权利。上市公司股东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提高权利意识。当自身权利受损时,要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第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事实上,股权质押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非正常变更,在公司治理不够健全的背景下,其不利影响尤其巨大。现有股权质押制度也容易给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建议结合目前市场发展状况,除了考虑股权质押融资中的资金融出方风险外,还要充分论证现行股权质押融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整个资本市场的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股权质押相关规定。
第三,应当对故意失联董监高人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近几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存在失联现象,严重影响到上市公司治理与企业经营,最终导致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及其相关承诺。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及时关注此类事件,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坚持追责“首恶”原则,厘清责任主体顺序。追责“首恶”有利于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身上,减轻或避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间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有利于警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勤勉尽责,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虚假陈述类侵权行为应符合基本的侵权责任规则,受《侵权责任法》约束。对于相关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的法律争议,投服中心呼吁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克服司法实践难题,并呼吁投资者提起索赔时把首要责任人作为第一被告。
第五,修订监事参与股东大会计票、监票的规定。在一些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上市公司监事往往因利益冲突而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另有些会议审议事项与出席监事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参加计票、监票也明显不妥。现行法规并未规定上述情况的替代措施,因此建议修改完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监事计票、监票的规定。
第六,投服中心将深入推进联合行权事项。此次召集召开*ST毅达临时股东大会是一次联合行权的成功实践。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八条“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投服中心在发现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项时,将进行充分评估,适时联合机构投资者共同行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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