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市公司修改业绩承诺的事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重点关注公司变更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以及董监高履职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
例如,某公司于2016年9月份发布公告,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8.8亿元收购标的公司95%的股权,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服装的设计和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和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共同承诺标的公司2017-2019年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220万美元、8460万美元、11870万美元,若未完成业绩承诺则以现金方式补偿差额。然而2017年-2019年标的公司均没有完成业绩承诺,公司与罗某、杨某三方于2019年11月份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将现金补偿变更为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并下调业绩承诺补偿金额。针对本次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合理性,投服中心的主要关注点为:(1)本次下调后的补偿金额将远低于原业绩补偿金额,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2)用于业绩承诺补偿的非现金资产的质量堪忧。根据公司公告,杨某拟用于业绩承诺补偿的非现金资产为两处上海的房地产,且目前处于抵押查封状态,能否顺利履约存疑。该旅游公司实为项目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仅为997万元,评估价为2.23亿元,评估增值率达2137%。其度假区项目规划尚在报建中,目前仅有一片荒地和一座钢结构板房,预计短期无法实现盈利,增加了本次业绩承诺的不确定性。2021年6月份,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仲裁裁决书,裁决解上市公司将该旅游公司退回给罗某,且公司称已与罗某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2.23亿元现金或经公司认可的等值优质资产置入上市公司进行置换。针对上述事项,投服中心还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然而遗憾的是公司董监高包括独立董事对罗某是否具备足额偿付债务的个人信用与能力都没有给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意见。
2019年11月份,针对上市公司变更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投服中心以公开发声的方式行权,要求公司说明变更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建议业绩承诺方将非现金资产变现后补偿给公司。2021年6月份,针对罗某用于业绩承诺补偿的旅游公司被退回事项,投服中心再次公开发声,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求罗某及时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罗某未如期履行业绩承诺的行为及时提起法律诉讼、有效追偿。截至2021年8月31日,罗某仍未向公司进行业绩承诺补偿,而杨某用于业绩补偿的2处房产既未解除抵押,也未有明确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