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月15日上午,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投服中心成功举办第十九届“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咨询”活动。本次网上咨询活动是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季”系列活动之一,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共收到投资者提问367条,咨询内容涉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及交易、上市公司监管、基金申赎、股票期权、网络投票、账户管理等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资者服务、投资者权益保护、维权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深交所及相关单位认真在线解答,共回复问题367条,在线答复率100%。现精选部分问答,以飨读者。
1.问: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问: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内存在哪些情形的不得评为A?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1)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不受本款“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限制);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80%;
(4)公司因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5)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6)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深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累计二次以上;
(8)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9)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0)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3.问:在深交所对创业板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是否还能继续交易?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根据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共15个交易日,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在退市整理期卖出所持股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公司股票摘牌。
投资者需注意,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根据交易类强制退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的15个交易日内摘牌。
4.问:哪些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创业板证券出借?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5.问: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跨境ETF份额,当日可否赎回?当日申购的跨境ETF份额,当日可否卖出或赎回?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投资者交易、以现金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债券ETF、黄金ETF、商品期货ETF或者跨境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2)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对于当日申购的跨境ETF份额,若当日日中完成交收,可以当日卖出或赎回;若当日日终完成交收,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6.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后,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条件包括:
(一)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7.问: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8.问:深交所官网“统计月报-地区交易金额分布”是根据券商注册地还是营业部所在地统计的?
答:深交所官网——市场数据——统计月报——地区统计与会员交易——地区交易金额分布是根据所在地营业部交易金额汇总而成,没有指定营业部的交易单元的交易金额汇总到会员注册地进行统计。
9.问:投资者如何进行债券回售申报?
答:根据深交所《关于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报期间,按照债券代码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可根据发行人回售业务实施提示性公告的约定,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到账日前6个交易日之间,通过深交所撤销回售申报。存在深交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需另行向深交所提交撤销回售申请。
10.问: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如何计算持仓额度?
答: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投资者的相应持仓限额。
11.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有什么新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违法,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行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造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问: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什么系统参与网络投票?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13.问:投资者如何出席股东大会?
答:出席股东大会的方式有两种,亲自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如果要出席股东大会,个人投资者应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和持股凭证,持股凭证可以由所开户的营业部出具;机构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当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并注明委托表决的事项。不过现在还有一种更加方便的办法可以参与表决,那就是网络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14.问:我是新股网下投资者,我缴款的时候少缴钱了,需要重新打一笔正确金额吗?多打的钱会退吗?
答:网下投资者缴款时资金不足额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正确备注补足差额。多缴款部分会在第二个工作日早上自动退回。
15.问: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出入库效率为何?
答:在入库效率方面,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入库的,当日可用于回购。在出库效率方面,当天到期的回购,对应额度的质押券当天可以出库并卖出。
16.问:股息红利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首发限售股份红利所得税扣缴、非首发前限售股份缴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2)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非首发前限售股红利所得税扣缴——《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3)QFII、RQFII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股本溢价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5)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6)陆港互认基金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17.问:同一天做了质押和司法冻结,质押能生效吗?
答:根据《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通过券商申报的司法冻结优先生效,因此通过券商办理司法冻结的,司法冻结生效,通过券商或中国结算办理的质押无效。质押登记和通过中国结算柜台办理的司法冻结按时间先后顺序生效,因此通过中国结算柜台办理司法冻结的,若质押登记申报在先的,质押生效,否则质押无效。
18.问:有市值,昨天突然就无法申购深市的新股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原因为:(1)投资者持有20日日均市值低于1万元,不符合参加申购的条件;(2)投资者在T-2日清仓了,且券商没有为其申报使用信息,导致市值无法发送到该券商;(3)投资者近期对原账户进行了销户并开立了新账户的,根据规则,销户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新开立的证券账户重新计算20日平均市值;(4)投资者被限制申购(黑名单),在限制申购期间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9.问: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依据《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编辑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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