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对哪些企业实行强制“跟投”?
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如属于以下情形的,其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具体情形如下:
一是“发行定价高于四个值孰低”的企业,即对于发行定价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五类中长线资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值孰低值的企业。
二是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红筹等三类企业,因这三类企业属于创业板改革后新增上市类型,其商业模式、管理模式、股权结构及风险因素等与以往存在差异,对这三类企业实施强制跟投。
2.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有关利润分配事项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可查阅《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
3.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有何特别规定?
一是对未盈利上市企业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减持比例、董监高所持股份锁定期等作出安排。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上述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相关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特定主体禁止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三是明确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
4.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什么变化?
一是提升激励股份比例上限,激励股份和期权总额提升至总股本的20%。二是放宽激励对象限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三是设置更为灵活的激励模式,允许公司在满足激励条件后将股份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并直接上市流通,简化流程,减轻激励对象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