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见习记者 毛艺融
据投服中心2月24日消息,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在黑龙江地区首单支持诉讼——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瑞德”)虚假陈述案获哈尔滨中院胜诉判决:*ST瑞德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左某波承担100%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褚某霞、审计机构各承担5%连带责任。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证券支持诉讼实践,在贯彻落实“追首恶”的同时,通过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实控人全部连带责任
审计机构难辞其咎
2020年7月14日,重庆证监局就*ST瑞德虚假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并对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左某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20年11月5日,重庆证监局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为*ST瑞德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作出行政处罚,此案被列为2020年证监会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投服中心“追首恶”,以上市公司、审计机构为共同被告,委派公益律师聂国丰(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代理1名投资者提起诉讼。
投服中心表示,近日收到胜诉判决,诉请金额53766.52元,判赔金额33834.78元,获赔比例约63%。在*ST瑞德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左某波(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褚某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大华所(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
持续“追首恶”
贯彻“零容忍”
实践中,许多重大典型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均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均强调加大对“首恶”的追责力度。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也对“追首恶”予以明确。
“自2016年开展支持诉讼起,投服中心始终将受处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个人列为第一被告,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人。”投服中心表示。
经过持续推动,“追首恶”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越来越多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将违法个人一并列为被告。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投服中心累计提起支持诉讼50件,提起股东代位诉讼3件,股东直接诉讼1件,申请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1件。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证券支持诉讼实践,在贯彻落实“追首恶”的同时,通过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探索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在全面实行注册制背景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编辑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