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价收购资产后又以低价出售该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在此决策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是否就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价格、交易对象等事项做出充分的说明,直接反映了董事是否勤勉履职,对投资者理性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某上市公司2018年以6.38亿元买入标的公司55%股权,2020年,该上市公司公告拟以100万元出售标的资产。收购时上市公司公告称标的公司具备“国内领先”“O2O运营模式”“客户忠诚度管理”等优势,此外还有交易对方的三年业绩承诺作保障。收益法评估价格比资产基础法的评估价格,溢价了近八倍。
收购后第一年标的公司完成了2018年的业绩承诺。从2019年10月份起,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矛盾开始变得不可调和,据说是标的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博某(交易对方)借钱给上市公司实控人,但实控人发生财务危机还不上钱,导致双方矛盾爆发。标的公司拒绝执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认可新任命的管理人员,拒绝上市公司进场审计。博某还偷偷转移标的公司的财产,上市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上市公司股价从2018年的15元,跌到两元多了。上市公司认为继续持有标的公司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退市。为了保壳,上市公司决定以100万元出售标的资产,并和接盘方广东某公司约定再处置后的收益和上市公司四六开分成。
经研究,投服中心决定向上市公司董事会行使如下股东建议质询权:标的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3.14亿元,2018年、2019年1月份至9月份的净利润分别为8219.63万元和3072.16万元,仍在持续盈利中。本次100万元的售价远低于买价、也远低于净资产,交易对方的遴选和定价合理性饱受市场质疑。经查询公开信息,上市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已是行业惯例。请公司解释为何不考虑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公开询价同样可以列明转让附加条件;并请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释疑,便于投资者理性决策。
2020年9月23日,公司董秘办回复了投服中心,一是公司也考虑过公开转让,但考虑到公司与标的公司实控人博某的矛盾较深、无法继续合作,担心博某找壳公司竞拍取得股权后双方矛盾仍无法弥合,那就违背了公司处置标的公司的目的,后续60%的处置收益很可能拿不到。二是广东某公司是广东地区较为知名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有较为丰富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此前,公司也向一些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咨询过,经过比较认为广东某公司最合适。出售后,公司将继续向业绩承诺方追索业绩承诺补偿款。本次出售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标的公司持续拖累上市公司,导致公司明年被暂停上市。
行权后,公司原定于9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出售标的公司55%股权的议案,后决定取消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截至2021年8月24日,公司尚未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转让股权事宜。通过本次行权让上市公司充分了解到广大中小投资者对本次出售的态度,不再草率低价甩卖标的公司,董事会相关决策变得更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