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某私募基金投资者在基金销售机构工作人员的大肆宣传和鼓动下,向多名亲友拆借拼凑了一百万元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在投资本金受损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证监局责令基金销售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基金合同,返还其一百万元投资本金。此案经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私募基金风险高,拼单凑单不可靠
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属性,监管部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自然人投资者作为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审慎考虑私募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行使投资权利,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确认属于合格投资者后,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切勿在个别私募基金违规高收益宣传的利诱下,以拼单、凑单或提供不真实的收入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私募基金份额。
纠纷处理需冷静,选对方式提效率
当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发生纠纷时,建议投资者冷静对待、理性维权,若为投资失败,按基金合同约定处理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置方案;若涉及本息兑付、民事赔偿、清算纠纷等民事权益纠纷,建议依据基金合同相关条款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私募机构须牢记,违法违规不可取
深圳证监局郑重提醒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应向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水平,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向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应充分揭示私募基金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合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切实做好合格投资者认定工作,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诱导不合格投资者通过借钱投资、拼单凑单等方式申购私募基金份额,不得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底线,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营造合规健康的私募基金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