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爷:小钟老师,早上好呀!我刚刚看到我买的一家公司发公告说,要给自己持股15%的子公司提供14亿的财务资助,这个金额还挺大的,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呀?
小钟老师: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需要向下属公司提供借款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的情况。由于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涉及到货币资金的转移使用,若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出现逾期无法收回等情形,则会导致上市公司资产出现损失,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财务资助作为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上市公司是否违规向禁止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以及与财务资助相关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等事宜均受到市场及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郭大爷:这么说对于财务资助有很多监管规定咯?那上市公司不能向谁提供财务资助呢?
小钟老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禁止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主要包括股权激励对象、参与认购股票或债券之类的证券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收购人等等,此外,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最关键的一点是,上市公司不能向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除外。
郭大爷:也就是说,我遇到的这个上市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只要这个参股子公司不是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并且这个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那么上市公司就可以提供财务资助了是吧?
小钟老师:别忘了还有审议环节呢!这种上市公司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是需要提交股东大会,交给广大股东审议的。
郭大爷:那除了这种情况,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有没有其他特别的情况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呢?
小钟老师:是有的,除要满足普遍意义上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等审议披露条件外,深交所、北交所还有上交所主板都要求,如果存在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及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情形,都是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郭大爷:这个规定好,一方面是上市公司财务资助金额太大可能超过上市公司能承担的水平,另一方面是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可能有问题,这确实都是风险点,提交股东大会让我们广大股东来审议,更能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今天回去要仔细研究下我这家公司对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然后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我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