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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短线交易”知多少

2020-06-16 16:37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我最近听财经类的新闻广播,听到一则新闻说某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短线交易”,这个词我似懂非懂呀,您能为我讲讲嘛?

    小钟老师:没问题!先来说说短线交易的概念吧!这里的短线交易是指有关责任主体,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小费阿姨:这样啊!所以短线的“短”,指的是时间上的“短”,是这个意思嘛?

    小钟老师:您理解的很到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个法定期间为六个月。

    小费阿姨:那今年出台的新《证券法》有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吗?

    小钟老师:阿姨您关注法律法规动态,这个习惯非常棒!没错,新《证券法》有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在原《证券法》基础上作出了修订,我得慢慢跟您说道说道!

    小费阿姨:好的,等我拿本子记一记!

    小钟老师:旧版《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适用主体限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证券法》将短线交易的监管主体做了扩大,一是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相关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二是将监管对象扩大到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的近亲属。

    小费阿姨:这么说,他们的近亲属也算是短线交易的适用对象啦?

    小钟老师:对!因此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该向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做好新规普及,避免违规。

    小费阿姨:还有别的修订嘛?

    小钟老师:当然,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也纳入短线交易监管。实践中,在新《证券法》未出台前,这种利用、控制他人证券账号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也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

    小费阿姨:也就是说新《证券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这种行为属于短线交易,是这个意思吧?

    小钟老师:是的。最后,旧版《证券法》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只限于“股票”交易,新《证券法》将其扩大至“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即如果相关主体买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应当受短线交易规制。

    小费阿姨:谢谢老师,我回家后要好好消化这些知识呢!

    小钟老师:不用客气哈,在这里也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大家要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哦!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可以了解更多新闻和权益知识!

    孟博士解读:

    《证券法》第44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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