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费阿姨:小钟老师,好久不见!最近,我的一个姐妹投资了私募基金产品,所以想了解一下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小钟老师:好的,小费阿姨。首先,我先向您介绍一下在私募投资基金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注意的是,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时,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小费阿姨: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应当披露哪些信息呢?
小钟老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务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小费阿姨:这么说来,我以前还收到过私募基金产品的传单呢。
小钟老师:小费阿姨,咱们在收到关于私募产品的传单或者其他宣传短信、电子邮件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另外,如果投资者朋友们在遇到过度宣传、过度包装,或者是刻意回避,不讲风险、不讲隐患的私募机构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
小费阿姨:这风险果真是无处不在啊!我再向您请教一下,私募基金的宣介材料应当披露什么信息呢?
小钟老师:私募基金的宣介材料应当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在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小费阿姨:今天听了您的讲解真是受益匪浅,看来我在投资路上还需要继续学习,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啊!
小钟老师:我会竭尽所能帮助您了解投资者权益知识,向您推荐中国投资者网站(www.investor.gov.cn)及微信公众号,在这里您可以浏览更多投资者权益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