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胡博士,听了您上一期的介绍,我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还有很多疑问,比如在诉讼中有调解需求,是直接向法院申请么?
胡博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后,由法院向投服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或《委派调解函》等文件,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投服中心接受函件,在法院规定的调解期限内组织调解并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法院。
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法院将恢复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由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
小张: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能减免吗?
胡博士:可以的,诉讼费减免也是法院大力推动调解化解纠纷的重要举措。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中对诉讼费用的减免作出了原则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月发布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中规定:“在法庭审理前委托调解,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的,案件受理费可以免予收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经法庭审理后委托调解,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小张:听到这些规定,确实感受到了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诚意呀。您上面提到,通过调解的案件,既可以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也可以撤诉结案。那对于撤诉的案件,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保障呢?
胡博士:咱们的305号文规定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管辖相关规定,撤诉案件就可以到委派调解的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就跟法院判决书一样,也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小张:哦,那真是太好了!上市公司要是耍赖,不履行调解协议咋办呢?
胡博士:咱们305号文还规定了 “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说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小张:投服中心调解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的经验如何啊?
胡博士:投服中心早在2015年就与上海一中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是全国最早同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目前已经与全国33个地区的37家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调解了大量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经验可以说是特别丰富呢。
小张:哇,你们经验这么丰富,那你们具体是由谁来组织调解啊?
胡博士:投服中心有四百多名调解员,他们大部分都是资本市场从业人士,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高管,也有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资深律师,还有退休法官,具体的调解工作就是由他们来组织的。他们参与调解工作都是公益性的,不向中小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您可以登录中国投资者网查看他们的公示信息哦。
小张:不收费啊,这些调解员对你们的公益事业这么热心,真的很赞耶!胡博士,今天就请教到这里,要是我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改天再来向您请教。
胡博士:好的,您若是有什么疑问尽管@我,您也可以登录中国投资者网或者关注“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里面都有丰富的知权、行权、维权知识呢。
小张:好的,谢谢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