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交易经验满两年投资者占比超过八成,平均资产量约53万元。”这两大特征基本可以勾勒出创业板投资者的形象。经过10年发展,创业板投资者结构得以优化,中小散户占比明显低于深市A股总体水平,投资者整体风险意识有所增强,“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理念得到深入普及,交易所和券商对于会员、客户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高度认可。
首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境内资本市场投资者散户居多,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力不足,这导致了市场的理性投资行为较为缺失,也会为资本市场相关改革带来较大的现实压力。为此,创业板尤为重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板在2009年启动之初就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是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的制度创新。创业板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有效防范了投资者盲目跟风、冲动投资,为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下一步创业板改革奠定了基础。
十年间,深交所一以贯之加强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2012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又于2015年修订了《会员管理规则》,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职责和义务。
创业板运行的十年,也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实践的十年,并取得良好效果。
在创业板之后,科创板、新三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分级基金、私募基金等市场和产品也都建立了自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已在我国资本市场落地生根,在防止风险承受力低的投资者进入高风险市场方面卓有成效。
今年9月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李鸣钟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充分重视投资者交易经验,突出强调风险揭示,施行十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创业板投资者在投资知识水平、知权行权水平方面也明显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
支持投资者依法行权
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创业板十年来不断优化升级治理规则和运用规范,进一步扩大中小投资者的权限和获得感,使其切实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来。
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对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股权集中模式下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以避免董事会、监事会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控制。目前所有创业板公司均已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
另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8.2.1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第2.2.7条还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能够向市场传递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意见,引导公司尊重中小投资者投票权和投票结果。
“中小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往往少有话语权,使得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很有必要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外,创业板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在机构投资者方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其参与公司治理予以确认,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建议、质询、表决和选聘董事等股东权利,在公司治理领域施加影响力。深交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创业板机构投资者持有创业板公司的流通市值占比为34.95%,专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能够有效改变公司原始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