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萌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7日就《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联合召开共同推进解决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政策发布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出席并作政策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出席并作政策解读。
据介绍,2019年6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实现以法治化手段破解“僵尸企业”注销瓶颈。通过开展系列调研并多次会商,双方就法院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裁定、与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衔接等有关问题形成共识,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亮点如下:
一是破解了“僵尸企业”注销难题。对于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账册、文件灭失,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业”,在履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二是简化了公司注销登记材料。破产企业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企业人员下落不明,履行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不能取得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的,清算人或管理人凭有关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三是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
四是明确了公司注销责任义务。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的企业,在终结清算程序前,应对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退出市场应尽的责任义务,避免公司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因母体或股东主体资格灭失,产生新的“注销难”问题。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