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监管层频频“亮剑”上市公司监管,持续加大严管力度。
据小编不完全统计,仅7月份以来,沪深两市共有36家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从处罚内容来看,有的是因为重要信息披露延迟,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披露不及时等;有的是因为关联关系、未真实披露一些重大事项的资金来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关联交易等。
从处罚类型来看,大多是受到行政处罚、公开批评、公开谴责等。从被处罚的主体来看,有不少公司是时任责任人和公司一起收到罚单,也有公司和责任人一起被“顶格”处罚。另外,还有人同时被处以市场禁入。
图一:7月1日–7月16日违规上市公司统计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图二:7月1日–7月16日董监高违规数量统计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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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形式多样,动机各异,相关主体对市场、对法律、对专业、对投资者缺乏敬畏之心,频频试探法律底线。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通过“行政+刑事”严格执法,重拳治乱,使各种造假欺诈行为无处遁形,让各类责任主体罚当其过,付出应有的代价。
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现行《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强,违法成本太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因此,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三读稿进一步提升了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同时,强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扩大了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了犯罪成本。
另一方面,增加刑事责任成本。据了解,针对现行《刑法》中欺诈发行犯罪行为刑期较短的问题,目前证监会正在配合支持立法机关修改完善《刑法》有关欺诈发行犯罪等相关规定,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包括延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刑期、提高罚金金额等,以加大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同时,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妥善解决好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的重要举措。
如何预防资本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表示,预防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至少需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体系,惩戒的力度和强度必须远远大于违法违规主体的非法所得;
其次,完善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对违规主体从生产与生活两个方面严厉制裁,生产方面包括征信、信贷、业务资质、业务范围等领域,生活方面包括乘坐飞机、火车等工具;
最后,建立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绝不能放纵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任何主体。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表示,违规收益更具诱惑力,往往造成有些上市公司还是会铤而走险,挑战规则。预防资本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要完善规则,引导资本市场正向风气,使上市公司不敢违规操作,形成违者必究的监管氛围。
投资者由此造成损失,该怎么办?投资者维权有三种路径(视频)
/toufu/touzizhinan/2019-05-30/A1559199123525.html
还有多位法律界人士予以支招。
华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夏嬅律师
以上市公司造假为例,要在源头上遏制造假之风,建议针对部分无法履行民事赔付义务的上市公司责任主体,适用《刑法》手段以达到治理目的。
如果股民们买到了踩雷的股票,该如何准备民事索赔呢?
首先,只有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期间买入、且在东窗事发(一般是被立案调查之日、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之后继续持有及卖出股票的股民才有索赔资格。
其次,股民应准备好以下基础资料: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营业部印章的对账单;开户确认单。目前有很多律师会在网上征集并股民们共同诉讼,对于怕麻烦的股民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以省去差旅费用及开庭的烦恼。
根据法律规定,股民可以赔偿到的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融资融券的利息损失不属于可索赔对象。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
近期一系列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资本市场引发关注,最受伤害的还是普通投资者。目前查处的一些证券违法行为,处罚措施都比较轻,往往赔几十万元、市场禁入,缺乏威慑力,不能起到惩戒作用。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媛
如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误导和遗漏,就是违反《证券法》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可能要面临三个层次的责任: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可以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和主流媒体的报道,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那么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利息都可以索赔。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存在过错的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等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道渊
投资者遇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亏损的,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维权首先应当掌握索赔的法律依据,了解自己的投资损失是否符合索赔条件,才能有后续的诉讼行为。
由于我国现在倡导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和鼓励通过调解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纠纷,因此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广发律师事务所田立卿律师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目前关于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最重要的法条依据。
那么,我可以起诉吗?原则上自然人投资人、投资基金、从事证券投资的公司以及境外投资人均系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的适格原告。但在场外进行的非法证券交易和在合法市场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不适用《若干规定》,应由一般侵权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并不意味着进行该些交易的投资人失去了原告资格,但是在一般侵权民事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难以对证券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
该去哪里告?级别管辖方面,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什么时候可以告?《若干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纠纷设置了前置条件,即:虚假陈述行为人受到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因此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
3、虚假陈述行为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已生效。
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即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2、作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信息;
3、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4、起诉状;
5、证券交易凭证等证明损失的材料,例如证券账户信息及证券交易明细对账单。
(编辑 乔川川 策划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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