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海钧先生:
因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夏海钧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此外,夏海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9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8666179),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